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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长娥与郑奥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娥,郑奥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63号原告:孙长娥,女,汉族,1953年12月4日生,户籍商城县。现居住于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奥兰,女,汉族,1996年6月7日生,大学在读,户籍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长娥与被告郑奥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孙长娥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孙长娥负担。审 判 长  吕祥庭审 判 员  倪有为人民陪审员  刘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继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