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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斌、钱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斌,钱革,史叶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251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洪斌。被告:钱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系钱革丈夫。被告:史叶芬。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王洪斌、钱革、史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光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依照原告江南银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王洪斌、钱革、史叶芬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薇、杨蓉、被告王洪斌、史叶芬、被告钱革的委托代理人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江南银行。2、借款人:王洪斌,借款合同编号:01014062014620022。3、贷款本金:80万元,已归还0元,剩余80万元。4、贷款期限: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后展期至2017年6月10日,提前到期日为2017年2月22日。5、利率:月息7.6‰,展期利率为月息7.98‰。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2月21日结欠利息52136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0000元。8、保证人:史叶芬。保证合同编号:Z0101406201416003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015年6月18日起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即2015年6月18日至2019年2月21日)。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保证合同特别约定: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9、抵押人:钱革。抵押合同编号:01014062014720020。抵押财产:钱革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北大街96号1F-37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字第××号。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常房他证字第002937**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洪斌归还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52136元(利息计至2017年2月21日)以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2、判令王洪斌支付律师费50407元;3、若王洪斌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钱革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史叶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洪斌辩称:1、对本金的金额没有异议。2、律师费用太高;3、2016年6月份王洪斌跟原告说没有钱支付利息,让原告赶紧起诉,但是原告一直拖到今年,导致利息增加,如果去年就起诉的话就没有这么多利息。被告钱革辩称:没有异议,担保合同是钱革签的,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史叶芬辩称:对担保合同没有异议;利息计算不合理,如果银行在2016年7月份起诉,就不会产生这么多利息,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南银行与王洪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与钱革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史叶芬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王洪斌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己构成违约,江南银行有权按照约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王洪斌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钱革、史叶芬均未能履行担保合同义务,亦构成违约。江南银行要求借款人王洪斌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史叶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抵押担保人钱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在王洪斌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江南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北大街96号1F-37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王洪斌追偿。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亦包括律师费。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本院酌情将律师费调整为39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洪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52136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王洪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000元。三、如王洪斌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设定抵押的钱革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北大街96号1F-37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史叶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13元,由王洪斌、史叶芬、钱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光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