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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华、邵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华,邵茜茜,张作仁,陈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976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72078015。法定代表人:刘少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爱清、金剑,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张华,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邵茜茜,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张作仁,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陈亮,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邵茜茜、张作仁、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