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艳君与蔡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君,蔡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096号原告:张艳君,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强,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原告张艳君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鸿昌,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书贵,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张艳君与被告蔡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君要求被告蔡书贵偿还借款90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8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蔡书贵同意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书贵欠原告张艳君借款9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7年7月1日、8月1日各偿还2000元,2017年9月至12月,于每月的1日各偿还5000元,2018年1月至6月,于每月的1日各偿还11000元,原告张艳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蔡书贵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还款,则还应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1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并可对下余所有未偿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蔡书贵承担(原告张艳君已垫付,由被告蔡书贵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