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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650-2号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站前街748号。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明文,男,现住镇赉县大屯镇西五家子村。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