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9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曹延秀、李强与李乾程、马荣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延秀,李强,马荣君,李乾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撤2号原告:曹延秀,女,1938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国,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马荣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李乾程,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延秀、李强与被告李乾程、马荣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延秀、李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延秀、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延秀、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杨无华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李加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