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曹延秀、李强与李乾程、马荣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延秀,李强,马荣君,李乾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撤2号原告:曹延秀,女,1938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国,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马荣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李乾程,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延秀、李强与被告李乾程、马荣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延秀、李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延秀、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延秀、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杨无华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李加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