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龚某与徐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徐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670号原告:龚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师阳,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1,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龚某与被告徐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徐某1按照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立即给付原告龚某关于婚生女徐某2自2014年4月份起至2017年3月份止的抚养费合计人民币72000元,并自××××年××月起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龚某关于婚生女徐某2的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2.被告徐某1立即给付原告龚某关于婚生女徐某2的医疗费1046元;3.被告徐某1立即支付原告龚某因其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龚某与被告于2007年6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徐某2。后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徐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徐某1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给原告,孩子的教育与医疗费用原、被告各半承担。离婚协议书同时还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离婚协议书在原、被告登记离婚时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该离婚协议书早已生效。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所请。被告徐某1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被告徐某1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徐某2。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徐某2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直至年满18周岁,在此期间男方主动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男方每月需付给女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女儿徐某2的抚养费(每个月1号至5号间男方需将抚养费打到女方的银行卡上)。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如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付违约金50000元给对方。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约定:自离婚手续办定之日起,至女儿徐某2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期间,女儿徐某2的教育与医疗费用,双方各半负担,每年结算一次,凭票支付。原告分别于××××年××月××日为婚生女徐某2支付医疗费1410.2元,于××××年××月××日为婚生女徐某2支付医疗费682元,共计2092.2元。原告自认被告徐某1已支付了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即自2014年4月起未给付抚养费,亦未支付医疗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案涉离婚协议系原、被告离婚时自愿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泰州医药高新区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抚养费、医疗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方承担50000元的违约条款应系双方在充分考虑自身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产生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后仅支付了10000元抚养费,而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已欠付抚养费72000元,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的5000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某婚生女抚养费72000元;二、被告徐某1自2017年4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龚某婚生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某婚生女的医疗费1046元;四、被告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某违约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徐某1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5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