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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邮政分公司、袁盛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邮政分公司,袁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邮政分公司,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拱辰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涛,男,1975年6月出生,瑶族,恭城瑶族自治县邮政局电商部主任,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袁盛发,男,1966年1月出生,瑶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邮政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盛发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邮政分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黄通宇审判员 黄艳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