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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38陈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38号被执行人陈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邳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到庭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部门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