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盛冰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盛冰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288号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新区。法定代表人:钱宗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冰岭,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冰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