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友富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富,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张友富,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富,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攀枝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3270821k。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张友富与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友富合同补偿金7166.68元、生活费1500元。合计8666.68元。因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友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30日前开始(已支付500元)每月分期支付500元直至付清本案标的。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