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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余华、张丽丽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余华,张丽丽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636号原告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8号宜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久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华。被告张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华、张丽丽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华、张丽丽的银行存款559600.2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华、张丽丽的银行存款559600.2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