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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石丽霞与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丽霞,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石丽霞,女,55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石宇,女,34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石丽霞与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查封其房产,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