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石丽霞与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丽霞,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石丽霞,女,55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石宇,女,34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石丽霞与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查封其房产,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