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华与被告刘贤辉、刘贤凤、第三人吴正妹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刘贤辉,刘贤凤,吴正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888号原告:张艳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贤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贤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第三人:吴正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张艳华与被告刘贤辉、刘贤凤、第三人吴正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艳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华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华撤回对被告刘贤辉、刘贤凤、第三人吴正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原告张艳华未预交受理费)。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树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