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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社诉被告韩英杰、马东阳、李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社,李延长,马东阳,韩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06-2号原告张立社,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中专文化。被告李延长,男,生于1954年2月18日,汉族。被告马东阳,男,生于1980年12月7日,汉族。被告韩英杰,女,成年人,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张立社与被告李延长、马东阳、韩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立社承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