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古明与被告王洲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古明,王洲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邹刚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98号。原告:王古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王洲述,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号。负责人:谭榜华,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邹刚立,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王古明与被告王洲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邹刚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古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洲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邹刚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古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古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653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