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申请破产重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徐某某、肖某某破产重整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肖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肖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