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017)湘3126刑初5号被告人陈青春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6刑初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春,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首市。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1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9月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青春有以下犯罪事实:1、201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青春在吉首市三馆溜冰场邀约同案人龚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和黄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去古丈县城盗窃摩托车。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古丈县城往双溪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三人行至双溪蔡家村2组路段时,发现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家门口的一辆轻骑铃木红色男士两轮摩托车,三人便决定盗窃该摩托车。随后,由黄某放哨,陈青春、龚某将该摩托车推了十几米后,陈青春用剪刀剪线并搭火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270元。2、2015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青春在吉首市邀约同案人龚某去古丈县城盗窃摩托车。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古丈县城后往双溪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二人行至古阳镇南山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田某1停放于家门口的一辆宝雕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便由龚某放哨,陈青春用剪刀剪线并搭火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290元。3、2015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青春在吉首市再次邀约同案人龚某去古丈县城盗窃摩托车。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古丈县城后往老塘坊方向行驶。当晚22时许,二人行至被害人田某2家门口时,发现其家门口停放着一辆宗申牌男士摩托车摩托车。陈青春便叫龚某将该摩托车推了几米后,由龚某放哨,陈青春用剪刀剪线并搭火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7870元。4、2016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青春在吉首市又邀约同案人龚某去古丈县城盗窃摩托车。当晚23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古丈县城二龙某民贸车队路段,发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车棚里的一辆豪爵牌蓝色两轮摩托车。二人将该摩托车推行了十几米后,由龚某放哨,陈青春用剪刀剪线并搭火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160元。5、2016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青春与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邀约同去古丈县城盗窃摩托车。当晚23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古丈县城伺机盗窃。次日零时许,二人行至县城老塘坊老油坊路段时,发现了被害人石某1停放在马路边的一辆三铃牌蓝色男士两轮摩托车,陈青春当即用剪刀剪线并搭火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40元。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6、2016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青春与同案人杨某驾驶摩托车从永顺县芙蓉镇回吉首市,途经古丈县城时,二人邀约去盗窃摩托车。之后,二人往双溪方向行驶,当行至古阳镇南山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湘U×××××号的豪爵牌红色女士两轮摩托车。二人用绑带将该摩托车拖出县城区域,然后,陈青春用剪刀剪线并搭火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6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青春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田某3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石某1、吴某、田某2、李某、田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青春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累计达25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青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青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五月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洪波审 判 员 向瑞欣人民陪审员 汪祖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