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47号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依据已生效的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某某支付执行款13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某某应交纳执行款13万元本息计197600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30日)、受理费1450元,共计199050元,现执行20000元,下欠17905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邱某某在2017年10月底前自行向申请人高某某支付,本案执行清结。执行费1871元,由被执行人邱某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