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金牛区零点纺织经营部申请执行余后明、詹光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零点纺织经营部,余后明,詹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零点纺织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张燕,经营者。被执行人余后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詹光芬,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余后明、詹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余后明、詹光芬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后明有川AE2C**号东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后明所有的川A****9号东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申请续查封的,申请人须在到期前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