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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向巧与唐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巧,唐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489号原告:向巧,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国强,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石合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鹏,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向巧与唐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巧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向巧负担。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云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