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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甘静申请执行张召阁、刘世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静,张召阁,刘世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静,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召阁,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世聪,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召阁、刘世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召阁、刘世聪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召阁有川C****6号吉奥牌汽车一辆和川C****8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召阁所有的川C****6号吉奥牌汽车一辆和川C****8号长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申请续查封的,申请人须在到期前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