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57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于祥,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于祥名下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实际已冻结被申请人于祥在故城县农村信用联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9234.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的存款18701.46元。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以已达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祥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于祥的诉讼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祥名下银行存款6.9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