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凤英与被上诉人王彩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英,王彩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秋。上诉人刘凤英与被上诉人王彩霞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字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在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刘凤英邮寄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刘凤英于2017年3月29日本人签收开庭传票。2017年4月7日因刘凤英迟迟未到庭且无任何告知法庭的情况下,法院主动电话联系到在刘凤英,刘凤英称因病不能前往,本院要求刘凤英三日内向法院提交因病不能出庭的证明,至2017年4月13日刘凤英音信皆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凤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刘凤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逸群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燕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