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才旺、谢翠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才旺,谢翠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435号原告:王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才旺,男,194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翠贤,女,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才旺、谢翠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冰倩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郝冰倩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