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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7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祖俊、苏明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祖俊,苏明劲,韩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7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韩祖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平果铝职工,住平果县铝业公司江州区。被执行人:苏明劲,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壮族,无业,现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韩康,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壮族,平果铝职工,现住平果县。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韩康的存款30000元。现因需要扣划存款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韩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账号:62×××89)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李艺伟书记员  梁龙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