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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宪久与被告吴维剑、郝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宪久,吴维剑,郝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566号原告肖宪久被告吴维剑被告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宪久与被告吴维剑、郝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