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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何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号。法定代表人:鲁传伟,经理。被执行人:何丹,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霞审判员 康银先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