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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治兵申请执行刘正云、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兵,刘正云,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兵,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正云,男,回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海燕,女,回族,1979年6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正云、丁海燕向申请执行人张治兵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私下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