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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伦文与被执行人向建文、何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伦文,向建文,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梁伦文,男,生于1986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向建文,男,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何林,男,生于1977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建文、何林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建文、何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林有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林所有的牌照为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先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