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江湖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江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湖,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江湖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6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余江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江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三、责令被告人余江湖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余江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余江湖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江湖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