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芝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国栋与肖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栋,肖承波,李兆功,烟台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栋,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肖承波,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兆功,男,1953年4月27日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国籍:美国。被执行人:烟台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永福园路559号。法定代表人:李兆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栋与被执行人肖承波、李兆功、烟台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