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阳家胜、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家胜,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679号申请人:阳家胜,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法定代表人:房家远,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阳家胜诉被告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家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394元财产,担保人阳家胜以现金30万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家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阳家胜银行存款30万元。案件申请费为1217元,由申请人阳家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雨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