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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怀印与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印,刘祥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64号原告郭怀印,男,1950年2月2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刘祥礼,男,1987年9月21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印诉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祥礼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怀印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