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怀印与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印,刘祥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64号原告郭怀印,男,1950年2月2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刘祥礼,男,1987年9月21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印诉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祥礼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怀印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