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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昂、王志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昂,王志轩,邵允田,刘修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昂,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轩,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允田,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被告:刘修玉,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陈昂、王志轩因与被上诉人邵允田以及原审被告刘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昂、王志轩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昂、王志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昂、王志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昂、王志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赵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