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照武与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照武,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唐照武被执行人:卢伟本院在执行唐照武与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伟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