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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照武与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照武,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唐照武被执行人:卢伟本院在执行唐照武与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伟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