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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沈家强申请执行徐宏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强,徐宏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749号申请人:沈家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宏启,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沈家强申请执行徐宏启民间借贷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家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重复申请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5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