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沈家强申请执行徐宏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强,徐宏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749号申请人:沈家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宏启,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沈家强申请执行徐宏启民间借贷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家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重复申请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5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