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侯惠兰与张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惠兰,张新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104号原告:侯惠兰,女,汉族。被告:张新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惠兰与被告张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惠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后为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