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广清、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清,陈爱萍,王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496-2号申请人:杨广清,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陈爱萍,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张家口市。被申请人:王仁珍,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张家口市。杨广清因与陈爱萍、王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爱萍、王仁珍价值2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杨广清以其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副6号8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爱萍、王仁珍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颖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