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文四、吴二云等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四,吴二云,刘晓庆,刘世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609号原告刘文四,男,汉族,1938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吴二云,女,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原告刘晓庆,男,汉族,2000年1月19日出生。原告刘世超,男,汉族,2002年3月26日出生。原告刘晓庆、刘世超法定代理人吴二云,系原告刘晓庆、刘世超之母。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高兴,任重远(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鲍林立。委托代理人聂永锋、郭晓康(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四、吴二云、刘晓庆、刘世超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方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间内原告方没有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