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六枝特区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六枝特区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199号原告: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兴旺路*幢*号。经营者:欧强,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鹏,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六枝特区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兴隆路。法定代表人:李军华。原告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六枝特区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3元,由原告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