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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建良、钟荣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良,钟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建良。被执行人钟荣根。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建良与被执行人钟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012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钟荣根支付执行款3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因本案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权。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