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828号原告:王某1,女,193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某2,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某3,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