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稻城县康巴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稻城县康巴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7执1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法定代表人:欧定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稻城县康巴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稻城县金珠镇亚丁路一段5号。法定代表人:罗书全,执行董事。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37民初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稻城县康巴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稻城县金珠镇亚丁路一段5号的405套商业用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稻城县康巴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稻城县金珠镇亚丁路一段5号的共405套商业用房和所属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稻)预售证第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稻国用(2015)第0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白马曲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