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黄祖和、官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和,官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黄祖和,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官德宝,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祖和与被执行人官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