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相振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振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1121号原告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927383313。法定代表人宋伟江,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山,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振升,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相振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2017年4月5日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贵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