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绪喜、付艳芹等与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喜,付艳芹,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51号之一原告:李绪喜,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生,住平原县。原告:付艳芹,女,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明。原告李绪喜、付艳芹与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十三日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2万元已冻结,因被告需要发放工人工资。原告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因发放工人工资,原告同意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7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兴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