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大冶有色鑫诚铜业有限公司与田维民、田如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冶有色鑫诚铜业有限公司,田维民,田如德,田如国,田如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有色鑫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法定代表人:刘邦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维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如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如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如华。上诉人鑫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维民、田如德、田如国、田如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鑫诚公司与田维民、田如德、田如国��田如自行达成和解,故鑫诚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鑫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鑫诚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