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宗与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4民初670号原告:李宗,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雅亮,香河县县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住所地,香河县新华大街中段南侧。经营者:魏玲玲,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李宗与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雅亮,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经营者魏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做厨师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2016年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经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辩称,确实拖欠原告工资,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对欠条没有印象,需要向实际合伙人李文军核实。当时是春节,饭店比较忙,原告突然就不干了,影响了饭店的正常工作,就没给原告结清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宗在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做厨师工作,截止到2016年2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当日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加盖了被告公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给付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10000元,提交了盖有被告公章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宗工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香河县那家老院子饭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