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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中稷鑫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鑫淼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稷鑫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鑫淼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保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稷鑫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二德庄村村中心。法定代表人:陈铁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城市鑫淼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凤城市青城子镇鑫淼小区一号楼210号。法定代表人:苏仲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稷鑫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鑫淼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稷鑫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初3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微信公众号“”